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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小知识点002——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1-07-20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为了帮助广大老同志准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的条文含义,更好地学习、遵守和运用民法典,近期,徐汇区委老干部局组织相关人员将民法典中重要法律条文或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文,整理归纳成112个小知识点,本栏目将从即日起,每日发布一个知识点,敬请关注。

 

民法典小知识点002

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1、停止侵害。主要是指受害方要求侵权方停止对其人身和财产的侵害。

2、排除妨碍。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使他人无法或不能正常行使权利的,他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排除这种妨碍。

3、消除危险。主要是指他人的行为对权利人的人身或财产存在损害危险的时候,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消除该种危险。

4、返还财产。权利人对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产有权要求返还。

5、恢复原状。权利人的财产受到侵害而受损,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方将受损财产恢复到该不法行为实施以前的状态。

6、修理、重作、更换。主要是指违反合同后的补救措施,修理是对产品、工作成果、服务质量等瑕疵的修补,严重瑕疵可以选择重作或更换。

7、继续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权利人的财产、人身、精神等受到不法侵害,有权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权利人因相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有权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当名誉权受到损害,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和一些知识产权受侵害,可以要求行为人公开或私下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进行道歉。

12、惩罚性赔偿。是指当侵权人 (义务人)以恶意、故意、欺诈等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而致权利人受到损害的,经法律规定,权利人可以获得实际损害之外的增加赔偿。其目的是通过对义务人施以惩罚,阻止其重复实施恶意行为,并警示他人不要采取类似行为。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八章,第一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一章,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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